发文单位:重庆市地方税务局
发文单位:重庆市地方税务局
发文单位:浙江省地方税务局
文 号:渝国税函发[1996]718号
文 号:重地税发[1997]26号
文 号:浙地税[1997]1号
发布日期:1996-12-12
发布日期:1997-1-27
发布日期:1997-1-3
浙江省地方税务局:
各区、市、县地方税务局、市局直属单位、涪陵、万县、黔江地方税务局:
富阳市地方税务局:
你局<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>(浙地税-[1996]59号)收悉.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现将国税函[1996]718号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》转发给你们,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清理,调查中有何问题,及时告诉我局。上述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你局富地税政[1996]50号请示悉。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,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,现批复如下:
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(以下简称"地主")签订联合建房协议,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,房屋建成后,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.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,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.因此对个人应按"销售不动产"税目征营业税,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.另一方面,个人与地主的关系,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,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.对其双方应按<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营业税问题解答(之一)>的通知>(国税函发[1995]156号)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.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6年12月12日国税函[1996]718号
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(以下简称“地主”)签订联合建房协议,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,房屋建成后,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。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,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。因此对个人应按“销售不动产”税目征营业税,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。另一方面,个人与地主的关系,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,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。对其双方应按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营业税问题解答(之一)〉的通知》(国税函发[1995]156号)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。
浙江省地方税务局
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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